辽宁大连,女子为追求高利息,将1000万存入银行,结果3天后发现所有钱都被质押,贷款方是一家房产公司,质押期限竟为82年后。女子向银行讨要说法,银行:在宁夏做过公证!
(案例来源:新闻报道,人物均为化名)
(资料图片)
高女士是一名生意人,一直在浙江宁波经商,通过多年努力,积攒下不少钱,由于手头空闲资金较多,于是就想把钱存到银行。
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,高女士决定存短期,一次偶然机会,她从朋友口中得知,某城市银行大连分行的存款利率比较高,1年定期存款利息为4.25%。
高女士心中盘算一番后,决定将1000万存入该家银行,1年下来光利息就有42.5万,在安全保本和略有收益之间,能够达到最佳平衡。
于是,高女士专门从浙江赶到大连,并在这家银行办理1000万元的一年定期存款,为确保安全,高女士还开通了短信提醒和网络银行,方便实时查看动态。
结果才过去短短3天,高女士登录网银,竟看到自己的账户被银行冻结,可用余额显示为零,这可是整整1000万,高女士十分震惊,电话询问银行时,工作人员的答复却模棱两可。
出现这样的事情,高女士心急如焚,连夜乘飞机飞往大连,次日一上班便来到银行查询情况,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她,这笔钱已经被办理质押冻结。
进一步询问柜员,高女士得知,这笔钱刚存进去的第3天,就收到银川某工程处的通知,对方称高女士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委托书,委托银行将这笔1000万的存单当作质押,然后放贷给大连一家房产公司。
由于委托书已经做过公证,银行在拿到这份委托书后,随即为房产公司办理997万元贷款,高女士的钱也因此被冻结,也就是说,如果房产公司无法还贷,高女士作为质押人,1000万将会被用来偿还贷款。
对于银行的回答,高女士表示,自己根本就不认识这家房产公司,更没有签订过什么质押担保委托书,也从来没到银川的公证处做过公证。
此后,高女士多次要求银行出示这份质押担保委托书,银行方面口头答应会给高女士查阅,却始终都没有提供,也拒绝向高女士透露是银川的哪家公证处做的公证,因此高女士也无法进行核实。
多次和银行沟通都无功而返,高女士提出质疑,难道银行凭借一纸公证,就能冻结自己的钱吗?这么大一笔钱,难道不用和本人确认吗?
可银行却称,这是高女士本人做的委托,他们没必要再和高女士沟通,没必要再多一道手续。
事情到此陷入僵局,高女士始终见不到委托书,不过,通过银行牵线,她见到了贷款的这家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,对方表示他们也不清楚委托书的情况。
负责人还称,他们也是按银行的通知办理贷款,对于质押担保委托书的事,他们也丝毫不知情,他们只管找银行贷款,和高女士之间没有任何瓜葛。
无奈之下,高女士选择曝光至媒体,在引起舆论关注后,房地产公司表示,他们已经接到银行的还款通知,正在筹钱还贷款。
更让高女士觉得不可思议的是,她手里的这份存单,到期日是2018年5月9号,可她通过查询得知,质押期限却是2099年,也就是说质押担保期限长达82年。
得知此情况后,高女士再次去银行询问质押担保委托书和质押期限的问题,工作人员却表示,他们是按照委托书办理贷款,出现的问题已经在调查。
通过查询发现,这家银行在2015年10月份,就因为类似违规行为,被相关部门处以45万元行政罚款,高女士认为,自己的存款遇到的也是这种情况,于是将问题反映给银监会。
那么,此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?
首先,银行私自放贷不符合规定。
根据民法典第427条,设立质权,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。
高女士作为存单所有人,也是质押当事人,没有她的同意和签字,银行不得私自为储户开通质押贷款业务,银行所谓的质押贷款合同,因没有高女士签字认可,属于无权处分。
商业银行法第6条也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。
高女士将1000万存入银行,双方之间构成储蓄合同关系,存款行应当保证存款安全,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质押放款属于重大处分,必须事先通知当事人,相关手续必须经储户签字确认,该行只凭担保就擅自放贷,此种做法明显不妥。
其次,担保期限82年也属违法。
根据担保法第8条,质押贷款期限,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,高女士这张存单到期时间只有1年,而质押贷款期限却长达82年,远超存单期限,这种担保属于无效担保。
综上两点,可以肯定该行属于违规操作,而且已经涉嫌违法,银监会受理此事后,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,至于高女士被质押的1000万,最终也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回。
对此,你怎么看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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